高雄市 114 年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、目的: 為弘揚孝道,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,爰辦理高雄市 114 年孝行獎 選拔及表揚活動。 二、指導單位:高雄市政府 三、主辦單位: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四、選拔標準: (一)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,且能長期實踐,足為他人表率、社會楷模者: 1.長期陪護組:長期盡力照顧父母、尊親屬,不畏辛勞。 2.善用資源組: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、尊親屬,鼓勵或 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、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。 3.扶助實現組:照顧父母、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,體貼其心意,使其歡喜, 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。 4.同心協力組: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、尊親屬,並凝聚、團結彼此間情感, 家庭和樂。 5.顯親傳孝組: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,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;或將自身關懷 父母、尊親屬之具體作為,推廣至里鄰社區,並熱心提供協助,供大眾效 法。 (二)前項所列具體孝行事蹟,係與家屬共同完成者,得並列為孝行楷模。 五、選拔對象: 凡中華民國國民,設籍於高雄市,不分性別、年齡、職業,其孝行合乎選拔標 準,且 3 年內無不良紀錄者。但曾獲本獎項、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或 5 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本市或中央部會表揚者,不得再參與選拔。 六、推薦單位送件: 凡有意推薦之里鄰長、社工人員、一般民眾、各級學校、團體或企業等,均可 依本計畫第四點選拔標準向所轄區公所推薦候選人,請先填具推薦書等相關資 料後,於 114 年 3 月 10 日前(以郵戳為憑)向所在地之區公所送件。另配合內 政部 114 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,倘係以個人名義推薦者(即非各級學校、 團體或企業),推薦書之推薦單位請留空,經區公所完成初審及訪查後,由區公 所統一代表為推薦單位。 七、推薦人或推薦單位選拔方式: 高雄市 114 年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(一)初選: 1. 初選單位:本市各區公所 2. 初選作業: (1)初選單位受理推薦後,自 114 年 3 月 11 日至 3 月 20 日止進行書面資 料初審,並確實會同推薦人(單位)查訪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, 確認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訂選拔標準,並作成紀錄。 (2)初選單位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後,須填載實地訪查表(附表 4), 加蓋區公所印信及相關簽章,連同推薦書(附表 1)、孝行事蹟照及相 關資料(附表 2、3),每區至少推薦 1 名,於 114 年 3 月 20 日前函送 民政局辦理(電子檔請一併寄至承辦人信箱:wtwang@kcg.gov.tw)複 選。 (3)初選單位無需填寫受推薦者之推薦組別,後續複選時將綜合考量受推 薦者孝行事蹟及本年整體報名狀況等因素,確認報送內政部時之推薦 組別。 (4)被推薦人如為兒童(未滿 12 歲)或少年(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) 者,初選單位於實地訪查時,應注意是否有符合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」規定,並適時轉介或提供社福資源。 (5)為加強對年輕成人照護者之協助及關懷,初選單位於實地訪查時,發 現如有 25 歲以下的被推薦人有職涯或就業需求,適時轉介或提供相 關就業資訊(聯絡資訊如附件)。 (二)複選: 1. 由民政局成立複選委員會,得邀請初選單位列席說明;另民政局得就經複 選擬代表本市參加 114 年全國孝行楷模選拔者,以電訪或面訪方式進行 二次訪查。 2. 複選委員會就提報之初選名單,於 114 年 4 月 21 日前確定獲獎人選及績 優訪查員。 八、選拔名額: 最多選出 10 名為本屆孝行獎得主,其中前 4 名於 114 年 4 月 21 日前函送內政 部,代表本市參加「114 年全國孝行楷模選拔」。如經獲選為全國孝行楷模者, 內政部將致贈每人獎座 1 座及獎金新臺幣(以下同)5 萬元,孝行楷模如為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經審議通過者,另致贈孝行獎助金 3 萬元。並列為孝行楷 模者,獎座並列其名;獎金及獎助金各以 1 份計。並邀請孝行楷模及其親友參 加孝行獎表揚典禮。 高雄市 114 年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九、表揚活動: (一)時間:暫訂 114 年 10 月辦理。(全國孝行獎表揚時間暫訂 114 年 8 月中 旬) (二)地點:由主辦單位規劃適當場所。 (三)主席:(暫定)高雄市市長。 (四)表揚方式:(擇一辦理) 1. 透過傳播媒體廣為宣傳受獎人之孝行事蹟,樹立孝行典範。 2. 結合民間團體力量,以擴大社會支持及影響力。 3. 表揚大會以溫馨、隆重及歡樂方式來呈現現代孝道精神。 4. 在市政會議前,由市長或市府長官親自頒獎殊榮。 (五)對象:孝行楷模,由民政局邀請參加。 (六)獎勵:孝行楷模每人獎狀 1 幀(或獎座 1 座)及獎勵品 1 份。 十、經費:由民政局 114 年度宗教禮俗業務-宗教輔導及禮俗改善-業務費-一般 事務費(孝行獎)項下支應。 十一、推薦單位及初選單位獎勵辦法: (一)本市各區公所為初選單位並進行實地訪查,用心發掘孝行事蹟,撰寫訪查 意見,其獎勵辦法如下: 1.對象:本市各區公所為初選單位,其審查作業及實地訪查承辦人,記嘉獎 一次。 2.獲獎:推薦對象如獲本市孝行楷模之所在地區公所,其審查作業及實地訪 查承辦人,記嘉獎二次。 (二)推薦單位、各級學校、企業或團體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,得予以 獎勵。 十二、推薦書表格式如附件,各推薦人(單位)得自行繕印,或至民政局網站→民政 大家族→書表下載→宗教業務專區(高雄市 114 年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 施計畫)下載,網址:https://cabu.kcg.gov.tw/web/index.aspx。 十三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,另行簽報,奉核定後實施